(2016)冀0682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俊权与杨立辉、刘晓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权,杨立辉,刘晓丽,李志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474-1号原告王俊权,男,汉族,1953年9月29日生,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龙,定州市北城区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辉,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定州市。被告刘晓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定州市。第三人李志强,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权与被告杨立辉、刘晓丽、第三人李志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俊权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立辉、刘晓丽、第三人李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权撤回对被告杨立辉、刘晓丽、第三人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党红欣审判员 陈 晨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