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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陆晓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昌邑市文华学校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昌邑市文华学校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236号原告陆晓楠,学生。委托代理人王婧。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负责人国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涛,该公司职工。被告昌邑市文华学校。法定代表人刘平,校长。委托代理人魏显政。原告陆晓楠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昌邑市文华学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昌邑市文华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昌邑市文华学校的起诉。审 判 长  孙希佳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相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