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陆晓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昌邑市文华学校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昌邑市文华学校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236号原告陆晓楠,学生。委托代理人王婧。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负责人国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涛,该公司职工。被告昌邑市文华学校。法定代表人刘平,校长。委托代理人魏显政。原告陆晓楠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昌邑市文华学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昌邑市文华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昌邑市文华学校的起诉。审 判 长 孙希佳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相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