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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亮与袁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袁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596号原告:王亮,男被告:袁金涛,男,成年人,户籍所在地为镇赉县镇赉镇,现下落不明。原告王亮诉被告袁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金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至6月间,被告袁金涛分四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8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请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万元。被告袁金涛未答辩。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并出示如下证据:借据原件4份。证明被告袁金涛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5月5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10日分四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8万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因被告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本院视其放弃了质证权利,故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袁金涛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3月5日、2015年5月5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10日,被告袁金涛分四次在原告王亮处借款共计8万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8万元。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现综合评判如下:被告袁金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亮欠款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袁金涛在原告处借款后,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被告应积极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亮欠款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袁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莫 琳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