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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56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