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56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