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农垦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正、邬淑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农垦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正,邬淑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311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农垦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旭东,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贺俊梅,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男,3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邬淑新,女,3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与被告刘正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农垦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正、邬淑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正、邬淑新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农垦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应收取907元,原告巴彦淖尔市农垦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故无需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