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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饶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西玛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刘锐、王秀丽、东营飞旺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东方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西玛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刘锐,王秀丽,东营飞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520号之一原告广饶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西玛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十村。法定代表人刘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锐。被告王秀丽。被告东营飞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柳村。法定代表人田爱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西玛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刘锐、王秀丽、东营飞旺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24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饶东方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飞旺工贸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XX分理处的存款2440000元,冻结时间为12个月,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