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文燕、王应敏与周国定、胡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燕,王应敏,周国定,胡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107号原告周文燕,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应敏,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周国定,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胡璇,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燕、王应敏诉被告周国定、胡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燕、王应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燕、王应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文燕、王应敏负担。审判员 曹 肖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葛梦婷,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