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孔华与刘晓东、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华,刘晓东,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4471号原告孔华。委托代理人陈兆良,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明,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东。被告刘波。原告孔华与被告刘晓东、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保全裁定,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本案已经审结,(2015)中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原告孔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诉讼中其作为担保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孔华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肖 玲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