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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孔华与刘晓东、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华,刘晓东,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4471号原告孔华。委托代理人陈兆良,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明,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东。被告刘波。原告孔华与被告刘晓东、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保全裁定,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本案已经审结,(2015)中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原告孔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诉讼中其作为担保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孔华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肖 玲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