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许培军、李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许培军,李燕,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4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法人代表张原平,行长。被告许培军。被告李燕。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刘广国。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诉被告许培军、被告李燕、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撤回对被告许培军、被告李燕、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