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乙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1216号原告黄某甲。被告王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初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黄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多次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因不堪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在外漂泊数年间双方再无任何联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是夫妻间正常的争吵,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所述三年未回家并不属实。现孩子尚且年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家庭的完整,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25日生一女黄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人民陪审员 赵小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