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琦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291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建军。被告: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常。委托代理人:谢静。委托代理人:文才。原告张琦为与被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詹琳玲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原告张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