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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018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亚春与高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春,高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182民初623号原告:王亚春,个体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九峰(曾用名高九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春诉被告高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现外出打工,暂时无法送达,经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树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