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018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亚春与高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春,高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182民初623号原告:王亚春,个体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九峰(曾用名高九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春诉被告高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现外出打工,暂时无法送达,经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树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