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10号申请人吴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吴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吴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李某,****年*月**日出。申请人吴某甲与申请人吴某乙、吴某丙、李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吴某甲与申请人吴某乙、吴某丙、李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吴某某位于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归吴某丙所有。经查,被继承人吴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被继承人朱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四个子女,吴某丁(于****年*月**日死亡)、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申请人李某系吴某丁独生子。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吴某某名下位于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一处。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某甲与申请人吴某乙、申请人吴某丙、申请人李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玺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