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10号申请人吴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吴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吴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李某,****年*月**日出。申请人吴某甲与申请人吴某乙、吴某丙、李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吴某甲与申请人吴某乙、吴某丙、李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吴某某位于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归吴某丙所有。经查,被继承人吴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被继承人朱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四个子女,吴某丁(于****年*月**日死亡)、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申请人李某系吴某丁独生子。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吴某某名下位于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一处。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某甲与申请人吴某乙、申请人吴某丙、申请人李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玺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