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伟平、林晖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平,林晖曦,陈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平,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晖曦,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慧芳,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伟平与被执行人林晖曦、陈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晖曦、陈慧芳价值人民币2554150元(包括本金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750元、执行费27400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