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申1号原审原告程某,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朱某,个体工商户。原审原告程某与原审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问题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涉及财产分割部份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调解书涉及财产分割部份,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协议第二、三、四、五、六项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海罗审 判 员 付锦频审 判 员 甘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