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756号原告:沈某。被告:洪某。原告沈某为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某、被告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起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1998年原、被告认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再加上被告气量小,经常对原告冷言冷语,长此以往夫妻感情冷淡直至破裂。双方从2009年开始冷战,2011年8月被告生病,原告拖着残疾身体独自照顾被告,夫妻关系有所缓和。2012年5月被告病痊愈后,被告又开始冷漠对待原告。2014年初开始至今双方未曾有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洪某答辩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被告的工资都交给原告。双方生活二十多年,一起把原告的儿子抚养成年,被告现在生病,没有地方住。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