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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建珂申请执行张强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珂,张强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31-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珂,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强战,男,汉族。杨建珂申请执行张强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张强战偿还杨建珂借款13000元,此款限张强战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为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战银行存款1309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