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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周振泉与诸建章、江慧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泉,诸建章,江慧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3008号申请执行人周振泉被执行人诸建章被执行人江慧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商特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诸建章、江慧尧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濮院镇巴藜春天居住区幢室房产及相应土地【房产证号:桐房权证桐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桐国用(20**)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