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恢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绍兴融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何兴荣,陈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恢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机构代码720081814。法定代表人方舟。被执行人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机构代码146056824。法定代表人何兴荣。被执行人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亭山工业园区,机构代码254727728。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被执行人绍兴融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756号(1楼),机构代码681676312。法定代表人宋雅仙。被执行人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87-95号,机构代码74865641-3。法定代表人张兴海。被执行人何兴荣,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陈雅丽,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2013)浙杭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4)浙绍执委字第13号],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拍卖了被执行人雄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55万股股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7478565.00元。现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绍执恢字第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