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来华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517号罪犯罗来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决,以被告人罗来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罗来华退赔被害单位晋江市雅斯豪印刷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98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来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罗来华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来华在刑罚执行��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来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来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来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