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7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付学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华,付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27执异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新华,农民。代理人:李长合,农民。被执行人:付学民,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新华与付学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新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李新华称,异议人李新华诉被执行人付学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迁西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学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由原告李新华转包的小于沟弃渣场返还原告,并拆除被告付学民兴建养殖场的建筑物”,现判决书早已生效,异议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迁西法院申请执行,迁西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4)迁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13)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李新华对终结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认为诉争土地四至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撤销(2014)迁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2013)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查明,异议人李新华与被执行人付学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学民依照判决应当将异议人李新华转包的小于沟弃渣场返还异议人李新华,并拆除被执行人付学民兴建养殖场的建筑物。该小于沟弃渣场承包四至范围包括何连住、孟召会地块,东至赵凤如股份制西边界,西至小于沟西道边,南至刘秀华、何连住承包山片边界,北至道南边,承包期限自2001年8月30日开始至2031年8月30日止。2015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迁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3)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李新华与被执行人付学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学民已自觉拆除部分房屋,(2013)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中诉争的小于沟弃渣场范围包括李新华、何连住、孟召会的土地,且因其三家之间边界尚未明确,本院无法继续执行,故本院作出的(2014)迁执字第40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2013)迁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无不妥。异议人李新华所提异议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新华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齐桂亮审 判 员  曾少华代理审判员  孙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