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赵小秋与王宇翔、赵牡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秋,王宇翔,赵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秋,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宇翔,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牡丹,女,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宇翔、赵牡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小秋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宇翔、赵牡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姬赞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