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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莉、陈安平、余凤珍、陈思桦诉被告张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莉,陈安平,余凤珍,陈思桦,张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23民初626-1号原告高莉(系陈玉妻子),女,汉族,农民,住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自然村。原告陈安平(系陈玉父亲),男,汉族,农民,住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自然村。原告余凤珍(系陈玉母亲),女,汉族,农民,住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自然村。原告陈思桦(系陈玉女儿),女,汉族,住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自然村。法定代理人高莉(系陈思桦母亲),女,汉族,农民,住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自然村。委托代理人陈安国(系陈玉四叔),男,汉族,农民,住盐池县高沙窝镇长流墩自然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丽荣,宁夏方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磊,男,汉族,个体户,住宁夏灵武市灵武农场二队家属区591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田园巷100号城市1号花园6#A座1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莉、陈安平、余凤珍、陈思桦诉被告张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莉、陈安平、余凤珍、陈思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磊所有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车号:),并由原告提供担保人陈安国所有的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一份(账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张磊名下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车号:),查封期间张磊不得行使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权利;二、冻结担保人陈安国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仇旭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