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465号之一原告: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朗海北路四区24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茂盛路3号。法定代表人:任��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5元,减半收取2762.5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32.50元,由原告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