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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秋爱与吴巧静、陈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爱,吴巧静,陈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李秋爱,女,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李云芳,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巧静,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陈天林,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云芳,被告吴巧静、陈天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秋爱诉称:2014年5月,被告吴巧静说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13万元,被告答应给原告每年18%的利息。2014年5月8日,被告吴巧静收到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本息合计153400元。现借款期限已到,要求被告吴巧静归还上述借款本息1534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天林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吴巧静辩称:原告听说我家亲戚的公司(某某公司)做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便主动联系我,想经我手转投13万元在某某公司进行盈利,并要求我以借款的形式出具手续,并非原告所说的我因资金周转,向她提出借款。现某某公司经营不善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城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故请求法院待刑事案件有了结果之后再审理此民事案件。被告陈天林答辩:尊重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被告吴巧静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单位同事吉江霞母亲李秋爱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借期壹年。双方约定以年18%计息。到期后即2015年5月8日止共付本息合计壹拾伍万叁仟肆佰元整。(中途撤资不计息)。借款人吴巧静,2014年5月8日。”被告吴巧静提供收据一支,证明其将钱投到某某公司了。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吴巧静归还借款本息1534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天林作为被告吴巧静的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称原告的该笔款项是投到某某公司进行盈利了,要求待刑事案件有了结果后再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被告所述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巧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秋爱借款本息153400元。二、被告陈天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郭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