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永锋犯诈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锋,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永锋在泉州市安溪县被抓获,2015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锋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马永锋伙同林某、马某甲、马某乙(均另案处理),由被告人马永锋负责送钱给网络推手,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小额无抵押贷款广告,林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三人分工合作,诱骗被害人提供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U盾,并诱骗被害人将银行卡账号与被告人提供的超级网银绑定,进而诱惑被害人往银行账户存取钱款做流水账,当被害人将钱款存入后通过超级网银将被害人银行账户的钱款转至自己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马永锋伙同林某、马某甲、马某乙通过上述手段,盗取被害人徐某账户内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永锋与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另案处理)伙同“林认托”(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他人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以中国银行E令升级为由向被害人陈某发送短信,被害人陈某信以为真,即按照该短信提示将345678.9元人民币转至诈骗团伙提供的吴某帐户,而被告人马永锋、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则在厦门通过转帐、取款等手段欲将所骗款项取出,被害人陈某发觉被骗,及时向银行申请对相关帐户进行冻结,被告人马永锋、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等人仅取走其中的人民币5400元。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永锋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永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马永锋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永锋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永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出具的陈某帐号40×××29、吴夯帐号13×××52、曾建华帐号10×××45的交易明细、机构查询结果、曾建华银行卡62×××86交易查询表,被害人陈某出具的短信截图等书证,被害人陈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永锋及同案犯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林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永锋和同案犯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林某之间的相互辨认等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ATM机取款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永锋的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567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永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永锋犯诈骗罪、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永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永锋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永锋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永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被告人马永锋应予本判决生效即日退赔被害人陈亮人民币5400元,退赔被害人徐春利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胡梅贞人民陪审员 吴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