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彭朱平、彭羊平与李彦强、梁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朱平,彭羊平,李彦强,梁腾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朱平,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羊平,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强,男,1996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林全,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宕昌县,系李彦强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腾飞,男,1995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委托代理人梁忠清,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宕昌县,系梁腾飞父亲。上诉人彭朱平、彭羊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彦强、梁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宕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朱平、彭羊平为妥善处理纠纷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朱平、彭羊平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朱平、彭羊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另685.5元退还上诉人彭朱平、彭羊平。审 判 长 庞红霞审 判 员 李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