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高煌与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193号。法定代表人:王汉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煌。上诉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商品房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高煌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5年9月10日,高煌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此案。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以(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13-1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被上诉人高煌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属于债权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上诉人高煌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周伶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