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戚大军与陈文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60号原告戚大军。被告陈文举。原告戚大军与被告陈文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文举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陈文举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戚大军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