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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戚大军与陈文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60号原告戚大军。被告陈文举。原告戚大军与被告陈文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文举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陈文举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戚大军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