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樊鹏与金生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樊鹏,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民乐县。被执行人金生顺,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甘肃省民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金生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生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金生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生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上的现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杲郁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