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川江与被执行人丁俊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川江,丁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柳川江,男。被执行人丁俊峰,男。申请执行人柳川江与被执行人丁俊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六东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丁俊峰应给付申请人4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均未发现财产线索。后双方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前归还20000元,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前还请余款。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