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俊虎与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虎,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虎。被执行人:潍坊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东路与东风街交汇处202号。上列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587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