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婷婷、董建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婷婷,董建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577号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法定代表人丁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成(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被告董婷婷,女,汉族,住博乐市。被告董建立,男,汉族,住博乐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婷婷、董建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普丽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