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日杰与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王日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晓生,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锋,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日杰,农民。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