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倪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蔡耿滋人民陪审员 刘昌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