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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某诉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77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系原告父亲)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某1350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35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