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某诉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77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系原告父亲)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某1350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35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