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兆荣与张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荣,张兆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391号原告张兆荣。委托代理人张兆山。被告张兆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荣与被告张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兆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兆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来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