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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兆荣与张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荣,张兆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391号原告张兆荣。委托代理人张兆山。被告张兆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荣与被告张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兆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兆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来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