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易娟礼与株洲市荷塘区益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娟礼,株洲市荷塘区益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易娟礼,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益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市场。法定代表人易友能,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易娟礼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益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娟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仲案字[2015]第1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益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仲案字[2015]第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