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韩长红与汉中云腾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红,汉中云腾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152号原告韩长红,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汉族,陕西略阳人。系原告表姐。被告汉中云腾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南段张家村朝阳新世纪**层*户。法定代表人杨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旺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长红与被告汉中云腾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韩长红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长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韩长红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昔建成审 判 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刘登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