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靳某某、张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南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靳燕,系申请执行人张哲铭之母亲。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南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7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南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