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XXX与关雪君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关雪君,朱生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747号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合黎镇,现住高台县城关镇。身份证号:xxx被告关雪君,女,汉族,现年45岁,个体工商户,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城关镇。被告朱生荣,男,汉族,现年43岁,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与被告关雪君、朱生荣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XXX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XXX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50元,退还其75元。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