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洋与陈光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洋,陈光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947号原告:吴洋,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陈光鹏,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吴洋与陈光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吴洋以陈光鹏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吴洋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礼正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