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华茂、杨亚经等与杨学超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茂,杨亚经,杨学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72号原告:杨华茂,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杨亚经,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耀洲,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超,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黄伟冠,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扬来,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茂、杨亚经诉被告杨学超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茂、杨亚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茂、杨亚经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杨华茂、杨亚经已预交),由原告杨华茂、杨亚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柯广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