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兰州市红古区连海公路运输服务中与鲁世全、闫吉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红古区连海公路运输服务中心,鲁世全,闫吉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11民初171号原告兰州市红古区连海公路运输服务中心(简称客运中心)。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客运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世全。被告闫吉桂。原告客运中心诉被告鲁世全、闫吉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杨某某,被告闫吉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世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客运中心诉称,2013年12月26日,我单位与被告鲁世全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将客运中心41间房屋租赁给被告,由其经营招待所。租期为三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100000元,一年一交,如逾期交纳则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被告以家庭形式经营。2014年,合同履行顺利。自2015年开始,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拖欠租赁费,分两次只交纳了租赁费50000元,剩余50000元至今未付。经我单位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房屋和财产;2、二被告给付房屋租赁费50000元、水电费865元,承担违约金11000元(2015年元月1日至2016年2月16日),合计61865元。原告客运中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租赁合同及财产清单一份;2、闫吉桂保证书一份;3、催款通知书一份;4、催款函一份;5、水电费票据一份。被告鲁世全未到庭没有做答辩,也未提交书面证据。被告闫吉桂辩称,合同是我丈夫鲁世全签订的。招待所具体由我负责经营,因客源少,无法继续经营。所以拖欠了原告方的租赁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我同意,但租赁费和水电费我无力交纳。被告闫吉桂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鲁世全、闫吉桂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6日,原告客运中心与被告鲁世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客运中心将其41间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租赁给被告,由其经营招待所。租赁期限为三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00000元,一年交一次,如逾期则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租赁期间的水、电、暖等各种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将房屋内的电视、床铺等物品完好无损的交付出租人。如不交付,则按原物购进价格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合同,被告以家庭形式经营招待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拖欠原告客运中心租赁费50000元、水电费865元。经原告客运中心催要,未果。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原告客运中心遂状诉本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上述事实,有原告客运中心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财产清单、保证书、催款通知书、水电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且经当庭质证,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客运中心与被告鲁世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是一份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该纠纷的酿成,属被告鲁世全、闫吉桂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所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客运中心主张的依法解除合同、交付租赁物、交纳租赁费、水电费,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吉桂提出客源不足、经济萧条、无力经营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客运中心与被告鲁世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鲁世全、闫吉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客运中心交付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三、被告鲁世全、闫吉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客运中心给付租赁费50000元、水电费865元;四、被告鲁世全、闫吉桂赔偿原告客运中心违约金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4元,由被告鲁世全、闫桂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培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佳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