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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蒋国栋与韩洪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栋,韩洪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583号原告蒋国栋,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韩洪月,女,1988年7月11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栋与被告韩洪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蒋国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国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国栋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