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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邵兰、刘某等与刘自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兰,刘某,刘自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94号原告邵兰,女,汉族,1971年8月6日生。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邵兰,女,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二兴,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自平,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邵兰、刘某诉被告刘自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兰、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兰、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兰、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