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邵兰、刘某等与刘自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兰,刘某,刘自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94号原告邵兰,女,汉族,1971年8月6日生。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邵兰,女,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二兴,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自平,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邵兰、刘某诉被告刘自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兰、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兰、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兰、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