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时立武与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立武,刘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时立武,男,1978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24197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郊*房身村5社。被执行人刘玉玲,女,1985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31224198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大罗镇东明村张豆房屯**号。申请执行人时立武与被执行人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玉玲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玉玲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玉玲在银行账户中拥有资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玉玲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关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