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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盛廷锋、赵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盛廷锋,赵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1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军、余进。被告:盛廷锋。被告:赵雪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盛廷锋、赵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盛廷锋、赵雪莲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68526.95元,滞纳21417.24元,利息68353.18元(滞纳金、利息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2015年11月23日,以后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律师代理费18900元由两被告承担;3、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浙G×××××号奔驰牌汽车(发动机号:27297432073688,车架号:WDDNG9FB8DA502503)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进,被告盛廷锋、赵雪莲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盛廷锋、赵雪莲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9日,被告盛廷锋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乐分卡。2012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盛廷锋、赵雪莲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和购车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盛廷锋、赵雪莲向汽车经销商购买奔驰牌汽车一辆,总价为1238000元,并以其金穗购车专用卡以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86000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资金,共24期,还款日为每月23日前,并同时交纳手续费60630元,每期还款金额为35833元,每期偿还的手续费为2526.25元。如果盛廷锋、赵雪莲没有按约按时足额存入资金,原告有权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利息按该期应还未还债务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该期应还未还债务标准收取。双方还约定了包括主债权本金、手续费、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2年11月9日,被告赵雪莲签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透支债权人,将860000元整划入盛廷锋所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卡内。2012年11月23日,双方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编号浙G×××××。嗣后,被告盛廷锋、赵雪莲从2014年4月17日始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本付息并逾期。截止2015年11月23日,尚欠透支款本金268526.95元,滞纳金21417.24元以及利息68353.18元。另查明,原告支出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900元。本院认为,被告赵雪莲称车辆拍卖款项有多余后应充抵刑事案件罚金,系执行款项分配的问题,应依执行相关规定进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盛廷锋、赵雪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款本金268526.95元及手续费、滞纳金、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止的滞纳金21417.24元、利息68353.18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被告盛廷锋、赵雪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189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盛廷锋所有的浙G×××××号奔驰牌汽车(发动机号:27297432073688,车架号:WDDNG9FB8DA502503)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元,由被告盛廷锋、赵雪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695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