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郭庆丰与刘唐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丰,刘唐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102号原告郭庆丰,男,汉族,永丰县人。被告刘唐宴,男,汉族,永丰县人。原告郭庆丰与被告刘唐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志强主审此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丰诉被告刘唐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丰撤回对被告刘唐宴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郭庆丰负担。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帅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