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郭庆丰与刘唐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丰,刘唐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102号原告郭庆丰,男,汉族,永丰县人。被告刘唐宴,男,汉族,永丰县人。原告郭庆丰与被告刘唐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志强主审此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丰诉被告刘唐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丰撤回对被告刘唐宴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郭庆丰负担。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帅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