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边保军与乌兰察布市心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保军,乌兰察布市心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边保军,男,49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心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天恒广场B座1017号。法定代表人毛媛媛,公司总经理。边保军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心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98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